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多个地类,如何审批 等2则

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地等

多个地类,如何审批

甘肃省某企业来信咨询:我们公司的建设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这些土地除了占用一部分耕地外,还要占用一部分林地和草地。请问,这种情况由哪个部门审批?

答:所谓临时用地,是指因为工程建设施工以及地质勘查等需要在相对较短期限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活动。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等对临时使用林地、草原和湿地作了规定。森林法规定,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草原法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湿地保护法规定,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由于实践中,临时用地往往不止占用一种地类,为协调临时占地的审批管理,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临时使用林地、林业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及违法占用林地管理,应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规定。一是“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已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依法仍按照林地管理,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单独建立管理图层,由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实际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督促依法依规查处并落实整改。二是对于新发生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草地和林业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的,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和林业直服设施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审核)手续;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由受理部门(自然资源或林草主管部门)牵头,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审核)手续后,由受理部门统一出具一个批准文件。各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依托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共享临时用地用林用草数据。

承包人不同意,村里能流转其承包地吗

湖北省一位农民来信咨询:我家有2亩承包地,属于水田。最近有外地公司找到村委会,要统一流转几十亩土地用于育种经营。大部分农户都同意,还有一小部分农户不同意。村委会答复,如果部分村民不同意,村委会将采取召开村民会议的方式决定统一流转。请问,我们不同意还能流转吗?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发包方负有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以及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承包方享有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等权利。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法律还规定,发包方存在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违反该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以及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这并不是说村民能不能流转承包地需要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该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主要是指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或者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时,其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此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也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专门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责编:钟庆 签发:王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