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能否占用湿地,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辽宁省某市一家新能源企业来信咨询:我们公司在各方面评估的基础上准备在某地建设风电项目。但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这里是湿地,不能搞风电项目。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的规定,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湿地保护法还规定,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法律规定,可以临时占用湿地,但是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湿地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占用湿地的,需要缴纳湿地恢复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湿地占用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对于一般风电项目,如果没有能够纳入国家重大项目等特定项目的,是不允许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建设项目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要按照湿地保护法的规定征求相应主管部门意见。
父母帮忙出钱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其中一个子女名下,将来能作为父母遗产的一部分吗
甘肃省某市一位市民来信咨询:我们兄弟姐妹4人,轮流赡养父母。父母曾将其20万元积蓄资助最小的弟弟买房,现该房登记在最小的弟弟名下。请问,父母百年之后,该房产父母出资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由子女继承吗?
答: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按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二顺序继承人是不能继承遗产的。
其次,关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性质的认定。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很多人依据此规定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视为赠与。实际上,该条款仅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其前提是父母的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而非对父母出资款的性质的认定。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也就是说,在父母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要由子女承担该款项是赠与的举证责任。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是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难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没有明确还款时间不代表为无偿赠与。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返还,乃父母自愿处理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最后,依据民法典,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的债权,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来信反映的父母出资为小儿子购买房屋提供资金,如果小儿子不能证明该出资属于赠与,一般应当认定为借款行为,属于父母的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子女可以就这个债权进行继承。
下班途中骑电车意外摔伤身亡属于工伤吗,职工遇到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湖南省一位市民来信咨询:他的一位朋友晚上下班回家,意外从电动车上摔下,附近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交警认定为自行摔伤身亡。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职工遇到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答:《工伤保险条例》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属于工伤的若干情形。该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该怎么办,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出台了指导意见,可以给广大职工予以参考。该指导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在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告知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伤害职工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侦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作出事故认定,并送达当事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责编:王海璐 签发:王立国)